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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 2019- 03- 26 17: 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残联 字体:[ ]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经信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绍公通〔2019〕31号),该项政策有利于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交通环境和城市品味。

                                           

    一问:什么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答:根据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规定,机动轮椅车为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注:1、在本标准中内燃机均为汽油机。2、此车是为下肢残障者设计,一般为正三轮,全部由上肢操作,并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是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又称残疾人三轮摩托车)。

  

    二问: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牌有什么要求?

    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安全技术标准,并列入浙江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目录。

 

    三问: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申请登记车辆为其本人所有;2.年满十六周岁;3.上肢功能正常而下肢残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问:办理程序怎么走?

    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完成车辆查验工作,审核并收存有关资料。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建立相关台账。

 

    五问:上牌需要哪些资料?

    答: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由县(市、区)残疾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2.车辆来历证明;

           3.整车出厂合格证;

           4.车辆所有人为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的,除前款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供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六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使用有哪些规定?

    1.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车辆前后位置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牌号无遮挡。

    2.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

    3.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4.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5.不得擅自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座椅等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6.非下肢残疾的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7.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在道路靠右侧行驶。

    8.重度(一级、二级)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可搭乘1名陪护人员。

    9.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10.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七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变更、注销有哪些规定?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主和原车主应当同时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需迁出原注册地的,现车主还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3.需要更换发动机、车架的,应当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的,车主应当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车主应当及时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号牌、行驶证无法回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