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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 关于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 03- 20 09: 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省残联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更好满足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服务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和高质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打造升级版的残疾人庇护机构——“残疾人之家”。2019年,全省通过新建、改造提升,建成1000家规范化的“残疾人之家”,为2万名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争取到2022年,全省人口相对集聚的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1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服务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建设内容

“残疾人之家”是指以日间照料为主,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等服务,具有辅助性就业功能的专门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辅助性就业机构等。

通过规范化建设,“残疾人之家”要达到以下“八个有”的要求:

(一)有合法的主体。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依托合法主体设立,包括依托各类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卫生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等设立。

(二)有统一的标牌标识。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机构悬挂统一的标牌标识。

(三)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为主,每周在机构接受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四)有适宜的服务场所。机构选址应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五)有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用于办公、后勤服务等的基本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防盗、门卫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

(六)有完善的服务功能。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齐全,能够提供中餐和午休服务及康复医疗、娱乐健身、工(农)疗等服务,并根据场地条件和残疾人需求,组织参与社会活动,开展志愿者服务等。

(七)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并聘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和社工人员。机构负责人、管理服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推行日常服务台帐管理,做到一日一志。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残疾人之家”建设工作责任。“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是今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残疾人之家”建设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按照确有所需、建有所用、就近就便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有关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之家”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组织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努力建设一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残疾人之家”。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工作。建立“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制度,按照自愿申请、标准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围绕规模条件、功能设置、运营管理、服务品质等方面,积极开展“残疾人之家”星级评定工作,以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加强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对规范化建设成效突出的“残疾人之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予以奖励。

(三)推动形成“残疾人之家”多元共建格局。充分依托现有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病院等创办“残疾人之家”,创新形成养老助残、康(医)养结合、就业康复融合发展的工作格局。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创办“残疾人之家”。支持民间资本采取公办民营、合作共建等方式参与“残疾人之家”建设。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热心人士与“残疾人之家”结对帮扶,开展志愿服务。

(四)切实加大“残疾人之家”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除按等级(规模)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外,对于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残疾人之家”,每安置1名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对不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当提高运营补助标准,以确保其稳定、持续运行,并对场地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配置、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安置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政府主办的“残疾人之家”,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健康持续运营。省财政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运营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建立健全机构长效运行机制。放宽“残疾人之家”市场准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或工商登记,落实残疾人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和政府优先采购庇护产品政策。

(五)大力推进“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机构管理服务专业化水平。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保障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各地可按规定将“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之家”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度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引进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之家”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进一步落实就业补贴等政策,吸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参与“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之家”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残联、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合力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残疾人之家”建设和发展。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加大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机构长效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作用,探索建立残疾人劳动项目调配机制。积极对接各种社会服务资源,为“残疾人之家”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志愿者服务提供支持。建立“残疾人之家”实名制档案,推动个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重大节日,指导“残疾人之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残疾人之家”的知晓度和认同感。要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残疾人之家”宣传报道,宣传其在“庇护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方”的重要作用。同时,总结挖掘先进经验做法,坚持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发展,为更多的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庇护服务。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4日